W.T. Stace《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整理
本文將針對W.T. Stace的《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進行摘要、論證重建與評論。
Stace指出,自由意志的使用與否,與行為的誘因相關。當這個誘因來自於人的心理狀態(慾望、渴求、衝動等等⋯⋯),則人在進行該行為時,是出於自由意志的;那些並非出自於自由意志的行為,其誘因則來自外在(被脅迫、物理環境的限制等等⋯⋯)。不論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行為皆有因果,因此決定論和自由意志事實上是相容的。Stace在最後進一步以刑罰的概念支持自己的定義:當我們試圖懲罰一個人時,我們希望藉由刑罰所帶來的痛苦與恐懼,增加行為者做好事的誘因,此邏輯本身即預設了決定論。
首先,Stace先討論了自由意志之與倫理學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自由意志,則沒有道德問題,道德問題旨在是在討論人「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可是如果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則他不應該因為沒有做出更好的選擇而責怪他,並且如果人的所有行為都出自於衝動,那他沒有辦法為這個行為負責。
接著,他指出聲稱自由意志不存在哲學家與心理學家,在實務操作上與他們的聲稱有所矛盾。Stace認為「自由意志是否存在」並不是真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對於「自由意志」的定義錯誤,也就是語意上的錯誤。他接著提出論證解釋定義錯誤會造成的荒謬:
緊接著,Stace針對「定義」的內容進行討論,並作出以下的論證:
在檢驗這些例子時,Stace認為我們能很清楚地釐清一般語境中我們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一詞。我們可以發現,「自由行為(free acts)」與「不自由行為(unfree acts)」兩者之間,有些特質是前者所共享,且後者所缺乏的,這會是定義「自由意志」的重要基礎。
作者接者提出兩個可能性:(1) 如學界所言的,不受因果決定;(2) 促使行動發生的「原因型態不同」。
在處理前者時,他指出「不自由行為」雖然受到因果所決定,像是被警察揍或者缺乏食物,但是「自由行為」同時也受因果所影響。甘地絕食是「因為」他有追求印度獨立的慾望,離開辦公室找午餐吃的人也是。然而他認為,不論如何解釋甘地絕食的動機,我們都不應該懷疑這些原因,是否為更早先情況的結果,這些更早先的結果又是否為再更之前的因果,並無限地推往過去。因為不論是說甘地受到基因、教育、生理的影響,所以做出這樣的選擇,這樣的討論都只能立基於個案,而不能討論全貌。唯一有效的看法是,人類的所有活動,不論是否經由自由選擇,都是經由因果所決定,至少比起其他自然事件,更像是被決定的。但不論「自然世界是決定論」的說法如何盛行,人類的行為仍然比任何自然事件都要更加決定論。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以是否被因果所影響,來分辨自由行為與非自由行為兩者。
Stace接著著手處理(2) 促使行動發生的「原因型態不同」的說法,他認為這樣的說法較符合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自由意志」一詞的情況。「自由行為」出自於自身的慾望、動機、或者行為者的內在心智狀態。「非自由行為」出自於物理的強迫,亦或者外於行為者的物理狀態。於是我們可以粗糙地作出以下定義:自由行為「最直接」的歸因,是行為自於行為者的心理狀態;非自由行為「最直接」的歸因,則是行為源自於外於行爲者的事物。
即使是這樣符合常理的定義,似乎還是會遭受挑戰:例如有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要求你把錢包交給他,若不照著做,他就會奪取你的性命。作者則提出亞里斯多德也提過的「混合」動機論證,來支援他的定義。儘管依照他先前所定義的「原因型態不同」來判斷的話,這會是「自由的行為」,因為把錢包交給對方「最直接」的原因是出自於你內心「對死亡的恐懼」。然而大部分的人都會判斷這個行為是出於「被迫」,會造成如此落差,即是由於暴力雖然沒有實際出現,但指著你的那把槍是極度靠近暴力,讓我們傾向於認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是被迫的。
Stace預想了反對自由意志存在的人可能會給出的反駁,即是,行為倘若能被預測,是否仍是出於該行為人的自由意志呢?然而作者認為這也是學界混淆問題的結果,Stace認為「行為被預測」並不影響自由意志的展現,並以刑罰理論作為他的論述基礎。
首先,Stace嘗試解決自由意志與因果律不相容的說法,他所提出的「語意上的誤解」是可能的解決方式,然而他在處理更加進階的問題時,並沒有辦法建立足夠穩固的論證基礎。即便動機可能混合外在與內在,然而如何判斷所謂「最直接」的原因呢?再者,即便是如文中所舉例的甘地絕食,我們又要怎麼判斷內在與外在動機何者更為直接?當他選擇絕食作為手段時,我們又要怎麼從諸多因素中判斷出「最直接」的?這裡的內部與外部因素的曖昧界線十分難解。
再者利用刑罰理論重新理解自由意志與可預測性的關係的確有其道理,然而刑罰理論本身就已經預設了其自由意志的立場,且刑罰理論有自己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他預設了「人性」的培養,也就是因果律。因果律在他的論證中看似被證成,然而這個論證是否落入套套邏輯的謬誤?藉由一個原本即預設因果律的理論,嘗試論證因果律/可預測性與自由意志相容?
/(此為106-2學期,王榮麟老師的哲學概論課堂所撰寫的作業,有缺失之處歡迎指出)/
- 摘要
Stace指出,自由意志的使用與否,與行為的誘因相關。當這個誘因來自於人的心理狀態(慾望、渴求、衝動等等⋯⋯),則人在進行該行為時,是出於自由意志的;那些並非出自於自由意志的行為,其誘因則來自外在(被脅迫、物理環境的限制等等⋯⋯)。不論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行為皆有因果,因此決定論和自由意志事實上是相容的。Stace在最後進一步以刑罰的概念支持自己的定義:當我們試圖懲罰一個人時,我們希望藉由刑罰所帶來的痛苦與恐懼,增加行為者做好事的誘因,此邏輯本身即預設了決定論。
- 論證重建
首先,Stace先討論了自由意志之與倫理學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自由意志,則沒有道德問題,道德問題旨在是在討論人「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可是如果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則他不應該因為沒有做出更好的選擇而責怪他,並且如果人的所有行為都出自於衝動,那他沒有辦法為這個行為負責。
接著,他指出聲稱自由意志不存在哲學家與心理學家,在實務操作上與他們的聲稱有所矛盾。Stace認為「自由意志是否存在」並不是真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對於「自由意志」的定義錯誤,也就是語意上的錯誤。他接著提出論證解釋定義錯誤會造成的荒謬:
- 好比說有人認為「人」是擁有五隻腳的生物,並假設這個定義就是人的定義。
- 她會看看這四週,正確地觀察到沒有人是五隻腳的,他就可能會聲稱人類並不存在。
- 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是因為他誤解了人的定義。
- 我們所要做的事情,就只是指出他理解上的錯誤,好讓他擁有正確的定義,或至少使他明白自己的錯誤。
- 這裡的問題跟解決方法,都是語意的。
- 而「自由意志」問題的解決方法相同:這些受教育的人,特別是哲學家造成了「自由意志」的問題,他們對於自由意志的假設是錯誤的,所以他們沒有看到任何事物可以符合他們的定義,於是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
- 只要考慮這樣的邏輯,就會產生同等於「人否認人的存在」的奇怪結論。
- 唯一的差異是,例子中「人」的定義錯誤是顯而易見而且粗糙的,但否定自由意志存在的人所犯的錯誤則是微妙且難以察覺的。
緊接著,Stace針對「定義」的內容進行討論,並作出以下的論證:
- 雖然任何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定義字詞,不過定義若不是正確的,就是錯誤的。
- 正確的定義會符合其最常見的用法,如果定義跟用法有所出入的話,就不是正確的定義。
- 如果給出了錯誤的定義,奇怪而且不實的結果就會接踵而至。
- 例如,沒有人說你不能將人類定義為五隻腳的生物,可是這個定義和這個字原本的意思有所出入,在這個面向上,這個定義是不正確的。
- 而且這個定義也會導出人類不存在的奇怪結論。
- 這顯示了常見用法會是一個定義是否正確的標準。
- 針對自由意志的定義,我會使用此原則。
- 我會指出「非決定論」並非我們在使用「自由意志」一詞的常見用法。
- 我會試著從日常對話中,我們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一詞,找出自由意志的適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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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編輯器沒有表格選項,所以用螢幕截圖的方式,解析度低請見諒 |
在檢驗這些例子時,Stace認為我們能很清楚地釐清一般語境中我們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一詞。我們可以發現,「自由行為(free acts)」與「不自由行為(unfree acts)」兩者之間,有些特質是前者所共享,且後者所缺乏的,這會是定義「自由意志」的重要基礎。
作者接者提出兩個可能性:(1) 如學界所言的,不受因果決定;(2) 促使行動發生的「原因型態不同」。
在處理前者時,他指出「不自由行為」雖然受到因果所決定,像是被警察揍或者缺乏食物,但是「自由行為」同時也受因果所影響。甘地絕食是「因為」他有追求印度獨立的慾望,離開辦公室找午餐吃的人也是。然而他認為,不論如何解釋甘地絕食的動機,我們都不應該懷疑這些原因,是否為更早先情況的結果,這些更早先的結果又是否為再更之前的因果,並無限地推往過去。因為不論是說甘地受到基因、教育、生理的影響,所以做出這樣的選擇,這樣的討論都只能立基於個案,而不能討論全貌。唯一有效的看法是,人類的所有活動,不論是否經由自由選擇,都是經由因果所決定,至少比起其他自然事件,更像是被決定的。但不論「自然世界是決定論」的說法如何盛行,人類的行為仍然比任何自然事件都要更加決定論。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以是否被因果所影響,來分辨自由行為與非自由行為兩者。
Stace接著著手處理(2) 促使行動發生的「原因型態不同」的說法,他認為這樣的說法較符合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自由意志」一詞的情況。「自由行為」出自於自身的慾望、動機、或者行為者的內在心智狀態。「非自由行為」出自於物理的強迫,亦或者外於行為者的物理狀態。於是我們可以粗糙地作出以下定義:自由行為「最直接」的歸因,是行為自於行為者的心理狀態;非自由行為「最直接」的歸因,則是行為源自於外於行爲者的事物。
即使是這樣符合常理的定義,似乎還是會遭受挑戰:例如有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要求你把錢包交給他,若不照著做,他就會奪取你的性命。作者則提出亞里斯多德也提過的「混合」動機論證,來支援他的定義。儘管依照他先前所定義的「原因型態不同」來判斷的話,這會是「自由的行為」,因為把錢包交給對方「最直接」的原因是出自於你內心「對死亡的恐懼」。然而大部分的人都會判斷這個行為是出於「被迫」,會造成如此落差,即是由於暴力雖然沒有實際出現,但指著你的那把槍是極度靠近暴力,讓我們傾向於認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是被迫的。
Stace預想了反對自由意志存在的人可能會給出的反駁,即是,行為倘若能被預測,是否仍是出於該行為人的自由意志呢?然而作者認為這也是學界混淆問題的結果,Stace認為「行為被預測」並不影響自由意志的展現,並以刑罰理論作為他的論述基礎。
- 如果一個人在童年時,發展了說謊的習慣,你會在他說謊時給予他較為寬容的懲罰。
- 因為你相信他的個性,以至於說出實話的動機如此薄弱,所以他沒有說實話。
- 於是你以當下的痛苦,或者當他重複現在的行為時,未來可能會遭遇的痛苦的恐懼,給予他之前他所缺乏的因素或者動機。
- 你希望這類的經驗能夠使他形成說實話的習慣,讓他即使是處在沒有痛苦施加的狀態之下,仍會說實話。
- 你預設了他的行為是被決定的,可是一般而言促使一個人說實話的原因,沒有辦法使他產生這樣的行為。
- 於是你給予你認為能夠在未來促使她說實話的額外因素,也就是痛苦跟恐懼。
- 當我們希望因為懲罰的行為,會阻止一個人去犯相同的錯時,原則其實是與處罰一個人相同的。
- 也就是我們認為對於刑罰的恐懼會成為一個人改變行為的理由。
- 評論
首先,Stace嘗試解決自由意志與因果律不相容的說法,他所提出的「語意上的誤解」是可能的解決方式,然而他在處理更加進階的問題時,並沒有辦法建立足夠穩固的論證基礎。即便動機可能混合外在與內在,然而如何判斷所謂「最直接」的原因呢?再者,即便是如文中所舉例的甘地絕食,我們又要怎麼判斷內在與外在動機何者更為直接?當他選擇絕食作為手段時,我們又要怎麼從諸多因素中判斷出「最直接」的?這裡的內部與外部因素的曖昧界線十分難解。
再者利用刑罰理論重新理解自由意志與可預測性的關係的確有其道理,然而刑罰理論本身就已經預設了其自由意志的立場,且刑罰理論有自己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他預設了「人性」的培養,也就是因果律。因果律在他的論證中看似被證成,然而這個論證是否落入套套邏輯的謬誤?藉由一個原本即預設因果律的理論,嘗試論證因果律/可預測性與自由意志相容?
/(此為106-2學期,王榮麟老師的哲學概論課堂所撰寫的作業,有缺失之處歡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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